桃園地檢署今公布以貪汙等罪起訴桃園市前市長鄭文燦等11人,對鄭文燦求刑12年。然而鄭文燦至今否認犯罪,還稱500萬元是廖俊松等被告「丟包」在官邸,自己渾然不知裡面是現金,待一年後就以「木盒」包裝後返還,對此檢方調查後打臉,指出鄭文燦事後返還的現金包裝跟最初不同,豈不知是現金。
檢方指出,鄭文燦在偵查中雖坦承為該9.12公頃農地變更開發的各項職務行為、與被告楊兆麟等人餐敘及被告廖俊松父子在其官邸交付黑色手提袋等事實,但他辯稱被告廖俊松是以「丟包」的方式放在官邸內,不知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
然而經證人即共同被告廖俊松、廖力廷、侯水文、黃芷蓁等證述在卷,並與鴻展公司帳戶提款紀錄及帳冊登載「佣金」資料互核相符;檢方勘驗等值500萬元現金,體積可輕易放置在女性小型購物袋內,重量卻達5.53公斤,就此體積小但重量大的物品,又在深夜當面交付,鄭文燦豈會不知袋內物品為現金。
又依鄭文燦所述,稱將該手提袋內類似「箱子」的內容物取出後放置在櫃子內,就等被告廖俊松取回,期間將近一年,事後再將此「箱子」包裝物以「木盒」包裝後返還,足證其辯稱顯不可採。
況且,被告廖俊廷證稱,交付的現金是每10萬元為1紮,以銀行九分紙鈔帶綑綁,再以牛皮紙袋包裝後放入手提袋,但鄭文燦交付款項是直接以橡皮筋綑綁後直接放在手提袋內,手提袋一打開就看得到是現金,退還鈔票的綑綁方式,與被告廖俊松等人交付時的綑綁方式不同,證明被告鄭文燦確實知道手提袋中為現金。
且檢方發現,鄭文燦事後退還的款項,並非是被告廖俊松交付的原物,是事後以不明方式湊足的同額款項,堪認定鄭文燦明知被告廖俊松等人交付的手提袋內裝有500萬元現金,卻仍予以收受使用。